民事伪证行为探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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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肖晗.民事伪证行为探析[J].当代法学,200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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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肖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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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湖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讲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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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证据是诉讼的核心。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3条第1款规定了7种证据形式,即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该条第2款还进一步规定:“以上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之所以对各种证据材料要审查核实,是因为它们有真有假,如果不辨明真伪而一律加以采纳,就难免出现错误,招致冤假错案,这便与民事诉讼的价值目标背道而驰。而随着举证责任制度在民事诉讼中的深入推广,一些当事人出于一己之私,在诉讼活动中蓄意制造伪证,歪曲或掩盖案件真实情况,甚至采取欺诈、胁迫或者贿买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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