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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涉少民事审判贯彻未成年人权益特殊优先保护原则的意义及途径
引用本文:张长青,左树芳.试论涉少民事审判贯彻未成年人权益特殊优先保护原则的意义及途径[J].青少年犯罪研究,2008(6):10-16.
作者姓名:张长青  左树芳
作者单位: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摘    要:本文分析了我国涉少民事审判贯彻特殊优先保护原则的紧迫性和必要性,指出贯彻该原则是尊重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和借鉴国际社会保护儿童先进理念的必然要求,也是检验法院办案质量和社会效果的尺度之一,对增强未成年人的社会主义法治信心有重要意义。在分析当前涉少民事审判保护未成人权益重视程度不够、保护力度不足之后,结合实际探讨了涉少民事审判贯彻特殊优先保护原则的途径,即审判模式上构建职权主义模式;审判组织上加强专业化建设;程序上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审判形式上强化诉讼调解,修复社会关系;重视对未成年人精神和心理救助,拓宽国家救助内容和途径;庭审职能向学校、家庭和社会延伸,形成互动机制等,以促成我国早日形成完整系统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

关 键 词:未成年人  特殊优先保护  民事审判  实现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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