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治的人性基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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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曾惠燕.论法治的人性基础[J].求索,200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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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曾惠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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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怀化学院法学理论研究所,湖南 怀化,418008,副教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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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湖南省社科基金规划项目,05B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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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法治的基础主体是人,人性是人的基本属性。基本人性凝结成人的基本权利,这就是人权。法治的基础价值不是秩序、民主和自由,而是人性的健康发展。法治实现的基础力量不是国家强制力,而在于人性的觉悟。制裁违法行为的目的,不是惩罚、教育、改造和预防,而是违法者人性的修复。因此,人性在法治中居于基础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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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人 人性 法律 法治 基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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