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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治的人性基础
引用本文:曾惠燕.论法治的人性基础[J].求索,2006(8).
作者姓名:曾惠燕
作者单位:怀化学院法学理论研究所,湖南 怀化,418008,副教授
基金项目:湖南省社科基金规划项目,05B15
摘    要:法治的基础主体是人,人性是人的基本属性。基本人性凝结成人的基本权利,这就是人权。法治的基础价值不是秩序、民主和自由,而是人性的健康发展。法治实现的基础力量不是国家强制力,而在于人性的觉悟。制裁违法行为的目的,不是惩罚、教育、改造和预防,而是违法者人性的修复。因此,人性在法治中居于基础地位。

关 键 词:  人性  法律  法治  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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