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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应有执行逮捕权
引用本文:于永林.检察机关应有执行逮捕权[J].人民检察,1994(5).
作者姓名:于永林
作者单位: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检察院
摘    要:检察机关应有执行逮捕权于永林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逮捕人犯,必须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十几年来,这一规定在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体现公、检、法三机关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等方面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随着检察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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