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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决定
摘 要: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08号《关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4年7月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52次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1月23日起施行。主席肖钢2014年10月23日一、第六条第二款第(四)项修改为:“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二、第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财务顾问不得教唆、协助或者伙同委托人编制或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报告、公告文件,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不得利用上市公司的
关 键 词:
收购人
上市公司收购
被收购公司
不正当竞争
证券所
中国证监会
公司股东大会
误导性陈述
管理办法
期限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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