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的“债务”由谁偿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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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罗书平. 法院的“债务”由谁偿还?[J]. 中国司法, 2004, 0(6): 83-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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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罗书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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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成都,6100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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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报载,四川省石棉县法院院长来成都办事入住吐哈宾馆,其驾驶的雅阁轿车在住宾馆时丢失,遂与宾馆打起了官司。经审理,成都金牛法院和成都中院判决认定宾馆没有责任,驳回石棉法院的诉讼请求并承担相关费用。宾馆因垫付的上诉费至今还没收回,向成都的金牛区法院申请对石棉法院强制执行。面对记者的采访,石棉法院办公室一位工作人员回答得很轻松,“到时把钱划到金牛法院就行了嘛!”(见今年3月5日的《成都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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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法院 司法机关 债务人 执行能力 当事人权益 |
Who should repay the debts of the cour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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