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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公司合并破产重整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作者姓名:陶蛟龙  史和新
作者单位:宁波海事法院;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摘    要:市场经济下的破产法律制度,在早期是以清算型为主,它将对债权人的保护作为首要目的,破产对债务人来说即意味着倒闭清算。①从20世纪60年代起,出现了因技术革新促使企业逐渐大型化的趋势,当这些大型企业陷入破产状态时,如果仍然采用传统的破产清算方法处理,势必使那些投入了大量资金、通过巨额资产的有机组合向社会提供有价值的商品和服务的企业解体并消灭,社会影响和后果严重。近年来各国的破产法把以企业重整为目的的破产程序作为核心,重整制度是为了实现公平清偿债务和拯救有前途企业的双重目的。重整制度的建立为困境企业的重建提供了新的处理模式,同破产清算、和解等制度相比有不可替代

关 键 词:债权人会议  债务人  破产重整  重整制度  关联公司  公司合并  管理人  公司重整  企业破产法规  破产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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