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租合同终止后次承租人占有房屋使用费的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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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怡红.转租合同终止后次承租人占有房屋使用费的处理[J].人民司法,2012(6):26-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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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怡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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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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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未经出租人明示同意且出租人一直未提异议的转租合同,应有效。合同终止后,若出租人未基于物上请求权向次承租人直接主张有关权益,而是仍然依据租赁合同关系向承租人主张返还租赁物并支付使用费,则承租人可基于与次承租人之间的转租关系、次承租人继续占有租赁物的状态等进而要求次承租人迁让,承租人仍可按约定的转租租金标准向次承租人收取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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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次承租人 出租人 合同终止 使用费 转租 租赁合同 房屋 租赁期 金标准 物上请求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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