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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迟延定损造成营运车辆的停运损失之赔偿
作者姓名:邢嘉栋
作者单位: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摘    要:【裁判要旨】如保险人自接到报险之日起30天内未向被保险人出具定损意见,应认定为迟延定损行为,保险人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包括营运车辆的停运损失。

关 键 词:被保险人  推定全损  营运车辆  赔偿  维修方式  车损险  损失险  保险金额  车辆停驶  实际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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