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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罪与非罪 正确处理王贵明、胡代伦、胡振宏案
引用本文:周毓业,双临午.区分罪与非罪 正确处理王贵明、胡代伦、胡振宏案[J].人民司法,1982(10).
作者姓名:周毓业  双临午
作者单位: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周毓业),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双临午)
摘    要:被告人王贵明,男,五十七岁,原任四机部所属国营红州无线电厂厂长、党委书记。 被告人胡代伦,男,五十四岁,原任四机部所属国营红州无线电厂副厂长。 被告人胡振宏,男,四十五岁,原任四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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