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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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对生猪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统一纳税、分散经营的制度。 第三条 国务院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乡镇屠宰厂(场)生猪屠宰活动的具体管理体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条 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有利流通、方便群众、便于检疫和管理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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