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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水污染犯罪刑法适用的困境及其解决途径——以盐城水污染案为视角
作者姓名:吴献萍
作者单位: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政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04
基金项目: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我国水污染犯罪惩治与预防机制研究》(09YBA169); 湖南省高等学校科学研究项目《中日环境刑事立法比较研究》(09C1045); 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成果评审委员会2008—2009年度立项课题《“两型”社会建设中生态环境犯罪基本理论问题研究》(0804036B)
摘    要:盐城水污染一案,弃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而适用投放危险物质罪实属无奈之举,但适用投放危险物质罪仍存在着诸多问题,案件的判决折射出我国水污染犯罪刑法适用的诸多困境,而修改和完善刑法第338条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途径。

关 键 词:盐城水污染案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投放危险物质罪  水污染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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