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制度适应集权统治发生的新变化——宋代监察制度的变革(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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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修晓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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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通判、监司构成地方监察网络宋的地方行政机构分为州(府、军)和县两级。这两级的最高长官不让武将担当,也不在当地的行政官员中产生,而是实行“差遣制”,即由朝廷派文官去担任,并且三年一换,不得连任。对这两级的监督,是通过通判和监司进行的。通判是州的最高监察官。通判这个角色很特殊,他不是知州的副手和属官,而是与知州一起处理政务。重大的决定必须由他们俩人共同签署,才算生效。这样一来,州一级的首长实际上成了二元制,但通判可以监督知州及属县的官吏,有事能直接向皇帝报告。通判的任务可以概括为两点:分割知州的行政权,对州一级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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