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准确注明笔录制作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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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常玉海 佘明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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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苏省邗江县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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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笔录制作时间,是指公检法机关制作讯问、询问等笔录的起止时间,应当在笔录中准确注明。而实际中人们有时却忽略了这项工作,具体表现在:一、笔录制作时间一栏空白不填或事后补填。二、随意填写制作笔录B期。如明明是“十六日”,自己弄不清,也不去核实,随便估一下,填上“十五日”或“十七日”,结果出现差错。三、时间填写不全、不具体。有的仅有“几月几号”,哪一年不写,有的写了年月日,但几时几分开始,几时几分结束却不写清,等等。上述问题的存在给下一步的审查工作带来一些弊端与被动。笔者认为,准确注明笔录制作时间,其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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