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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令
摘    要:《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5月17日商务部第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建设部、工商总局、环保总局同意,现予公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关 键 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公安部  建设部  发展改革委  回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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