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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诈骗罪中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作者姓名:王延祥
作者单位: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上海,200070
摘    要:作为犯罪构成的主观要件,“非法占有”的形式和程度不是千篇一律的,其在不同的罪名中往往有不同的内容,“非法占有”的内涵也会因罪名的不同而有所不同。本文具体分析了“非法占有”在金融诈骗罪、合同诈骗罪、普通诈骗罪中的不同表现形态。

关 键 词:非法占有  诈骗  金融诈骗  合同诈骗
文章编号:1005-9512(2003)03-013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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