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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资源立法制度研究——以民法的物权为视角
引用本文:薛生全.水资源立法制度研究——以民法的物权为视角[J].北方法学,2007,1(2).
作者姓名:薛生全
作者单位: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
摘    要:在我国,水资源所有权的主体具有行政主体和民事主体的双重属性。在地区间相邻用水关系中,各地方政府作为民事主体在维护国家整体利益的前提下代表各自所在地的地方利益。遵循大陆法系的传统观念,即将水资源视为土地的孳息,对土地的所有权中含有对地上及地下水资源的所有权,对土地享有利用权者也有权取得对水资源的利用权。因此,我国的水权包括水资源所有权、使用权和地役权。在水资源的利用中,主要表现为水资源使用权人之间的相邻权关系和地役权关系。

关 键 词:水资源市场  转让合同  相邻物权

A Study of the Institution of Water Resources Legislation——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he Jus in Rem of the Civil Law
XUE Sheng-quan.A Study of the Institution of Water Resources Legislation——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he Jus in Rem of the Civil Law[J].Northern Legal Science,2007,1(2).
Authors:XUE Sheng-quan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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