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保护幼畜的指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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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周恩来.国务院关于保护幼畜的指示[J].山西政报,195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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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周恩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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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现在有些农业生产合作社单纯从眼前利益打算,只要强壮的耕畜,不注意爱护幼畜,以致有些地方幼畜上市量增多,价格下跌。这种只顾目前不顾将来的现象,是不好的,必须立即纠正。应该认识:耕畜在目前和将来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是农业生产的一项主要动力。现在多养好一头幼畜,就是为两三年后多增强一分耕作力量。如果现在不大力保护和繁殖幼畜,不久以后,现有的老弱耕畜淘汰了,壮畜接济不上,农业生产就会遭遇到极大的困难。为此,现作如下的指示:一、各地应该在农业生产合作社内进行教育,由合作社按照对所有耕畜全面统筹安排的精神,并且定出切实可行的办法,使社内的幼畜都能养好。凡是采取耕畜折价归社办法的合作社,和采取耕畜私有公养公用办法的合作社,在吸收牲畜入社的时候,对于幼畜,应该和母畜同时吸收,由社负责养好。幼畜长成以后,由合作社和畜主按照当地习惯,协商办法,合理分益,或者全归畜主,由畜主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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