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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与《海洋法公约》的争端和解机制
作者姓名:陈滨生
作者单位:汕头大学法学院 515063
摘    要:20年前,《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在联合国第三次海洋法会议的闭幕式上举行签字,当天签字的有117个国家和两个实体(库克群岛和联合国纳米比亚委员会)。依据《公约》第308条的规定,《公约》已于1994年11月16日开始生效。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96年5月15日批准了该《公约》。《公约》是至今为止最为全面、系统、完整的国际海洋法大典;是国家间为争取和维护本国海洋权益而进行斗争与妥协的结果;是海洋权益的一次再分配。《公约》的生效标志着新的海洋法律秩序的确立,为人类和平解决海洋争端与全面管理海洋提供了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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