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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所的分配方式不能单一
引用本文:王远华.国资所的分配方式不能单一[J].律师世界,1998(5).
作者姓名:王远华
作者单位:武汉正大律师事务所
摘    要:江泽民同志在党的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中明确提出“完善分配结构和分配形式,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为我们国资律师事务所理清分配观念,指明了方向。国资律师事务所应改变现行的单一的按劳分配的分配方式,实行按劳分配和“按质分配”相结合。现阶段,国资律师事务所在与国家财政脱钩后,国资所推行按律师业务创收的比例提取效益工资的分配形式,一般国资所的分配比例为30%-40%,这种分配方式实际上是“按量分配”,亦是采取按劳分配的单一分配方式。这种分配方式只强调了劳动数量和劳动强度的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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