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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警察立案前的侦查行为
作者姓名:殷小峰  徐建松  朱钢
作者单位:江苏省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江苏省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江苏省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
摘    要:据笔者词查,群众打“110”报案,公安机关赶赴现场进行现场勘查、询问被害人、调查走访等均是在没有立案的情况下进行的,特别是在现场抓获犯罪嫌疑人后没有办理任何法律手续就将犯罪嫌疑人带至公安机关进行审查,然后再补办刑事立案和传唤等相关手续。执法实践也表明,由于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几分钟内必须赶到现场以及现场情况不明、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身份不清等原因,要求警察必须在立案以后才采取侦查行为是不切实际的。那么,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这种在立案前进行的侦查行为是否合法、其收集、固定的证据是否有法律效力?

关 键 词:刑事立案  侦查行为  人民警察  现场勘查  犯罪嫌疑人  公安机关  法律手续  执法实践  法律效力  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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