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在环境执法实践中,违反“三同时”制度的行为比较常见,而对其实施行政处罚的法律适用则显得十分混乱.从环保部近年来的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来看,几乎都是适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28条.这不仅使得各个单行环境污染防治法律中规范“三同时”制度的法律规范被严重闲置,而且因违法成本降低而在很大程度上放纵了该类环境违法的实施.对于违反“三同时”制度的行为,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该将各个单行环境污染防治法律中的相关条款所规制的行为,作为一个独立的违法行为,根据建设项目需要配套的环保设施的种类,分别适用各单行环境污染防治法律的规范进行处罚,并最终合并计算依各单行环境法律处罚的罚款数额,而《条例》第28条可以作为单行环境法律难以适用时的补充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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