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毁灭、伪造证据等诉讼欺诈行为的刑事法律探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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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海燕.关于毁灭、伪造证据等诉讼欺诈行为的刑事法律探讨[J].民主与法制,2011(28):65-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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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海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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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侦查监督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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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狭义的诉讼欺诈行为,指行为人虚构事实,毁灭、伪造证据,将被害人作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虚假诉讼,诱使法院作出有利于自己的错误裁判,使被害人交付或者借助强制执行获取被害人财产或财产性利益的行为。诉讼欺诈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有必要运用刑法来进行规范和调整,建议在刑法第三百零七条增设一款“毁灭、伪造证据罪”,规定“诉讼当事人虚构事实,毁灭、伪造证据,并向人民法院提起虚假诉讼,进行诉讼欺诈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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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诉讼欺诈毁灭 伪造证据刑事立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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