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委员会关于国营企业因合并改组或新设机构对工商联经费负担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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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关于本省各级工商联经费问题,前经我会于4月20日以会七字第216号通知省级有关厅、局、社和各县、市人民委员会研究执行。近据反映,省、县(市)工商联经费收入仍然存在问题,未获彻底解决。主要是:(1)国营企业(包括供销合作社,下同)合并改组后,对负担工商联经费不明确,停止交纳工商联会费;(2)在各级工商联筹备设立时,国营企业单位曾通过当地财委决定分担了适当的会费,但新增的企业机构大都没有参加工商联,也没有担负一定数量的经费;(3)个别地区国药业与联合诊所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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