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未成年犯罪人既是加害者,也是转型时期社会矛盾和社会弊病的受害者,在本质上属于犯罪的载体。他们与其他孩子一样,也享有健康成长的权利。因此国家和社会都应当对他们采取宽容、友善和帮扶的态度,而对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更生保护正是这种态度的集中体现。我国应当将更生保护作为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最重要的功能,以更生保护理念引领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的完善,并从促进更生保护功能充分发挥的角度重新检视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体制机制,从而实现教育矫正和帮扶矫正的有机统一,以及未成年人犯罪防控与儿童利益保护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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