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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促程序宜按执行收费标准收费
作者姓名:彭学坤  赵明佳
作者单位: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彭学坤),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赵明佳)
摘    要:司法实践中,督促程序按件收费,有许多不合理之处。如果对诉讼标的额仅有几十元或者百余元的债务纠纷案件,按固定的100元收费,就必将出现收费大于标的额的现象。反之,如果对诉讼标的额高达几十万元,甚至上百万元的债务纠纷案件,同样按固定的100元收费,显然不妥。笔者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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