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漏列当事人”之异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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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凌永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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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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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民事、经济审判中,“漏列当事人”往往是二审发回重审的重要原因之一。从目前各地法院推行的错案追究责任制来看,该问题已成为明显的错案表现形式之一。使广大审判人员不得不投入较大的精力,以防此类现象的出现。然而,笔者认为:作为民事、经济审判中,仅存在“漏告当事人”,而不应出现“漏列当事人。”“漏列当事人”不应作为错案而进行追究。第一,“漏列当事人”有悻于民事诉讼“不告不理”的原则,使民事案件的“自诉”带有“公诉”之嫌。所谓“漏列”,指应该作为主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在相对方当事人未告的情形下,法院未将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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