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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尼西亚全面建設計划的实施——为實現1945年憲法第33條規定的目標而實施建設計划
引用本文:雅明,海濤.印度尼西亚全面建設計划的实施——为實現1945年憲法第33條規定的目標而實施建設計划[J].东南亚研究,1961(2).
作者姓名:雅明  海濤
作者单位:教授
摘    要:本文所說的“全面建設計划”和以前所公布的“五年計划”一样,是印尼資产阶級标榜“社会主义”的一种表現。正如恩格斯为《共产党宣言》1890年德文版序所說的那样,这些所謂“社会主义者”也“想用各种万灵藥方和各种补綴办法来消弭社会災难而毫不伤及資本和利潤”,并且常常以全民利益的体現者出現。这个“全面建設計划”除了有一定的进步意义之外,它的命运也不会乐观。就連本文作者也不能否認“我們过去十年来(1950~1960)的建設計划,大部分工作沒有完成任务,仍旧是紙上的計划而已。撇开社会制度不談之外,它的資金来源就很困难,一部分是依靠外国投資,另一部分就是增加人民的賦稅和增发通貨。此外,印尼的某些資产阶級集团还企图將国营企业私有化,并勾結外国壟断資本来壮大他們自己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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