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过去,在旧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对经济的管理带有较多的“人治”因素。因为这种管理是以直接控制为主的,这种控制的法律性因素比较薄弱,它基本上是诉诸于单一的指令性的行政控制手段。对于行政手段的作用我们不能简单地予以否定,应当承认,在一定的时期和一定的条件下,行政手段的确曾发挥过重要的作用。例如,我国曾出现过几次经济过热,由于基建投资规模过大,生产资料价格猛涨,引发通货膨胀,同时造成整个国民经济和社会的不稳定,于是政府不得不进行治理整顿,并运用了一系列行政手段。如由国务院派工作组下到各省市,命令一些工程立即下马。这种行政命令的手段见效比较快,对于尽快制止经济过热现象起到了比较明显的效果。所以,行政手段也不失为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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