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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期违约规则:比较、借鉴与整合
引用本文:崔建远.先期违约规则:比较、借鉴与整合[J].法学杂志,2023(6):1-16.
作者姓名:崔建远
作者单位:清华大学
基金项目:2022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民法典违约责任规则的体系化审视研究”(项目编号:22JJD820015)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先期违约包括拒绝履行和预期不能履行两大类。拒绝履行既可以通过口头或书面方式显示,也可以通过行为方式显示。拒绝履行的用语要确定,可被合理地理解为这种违约将会实际发生。拒绝履行的义务必须是合同的重要和基本性义务。在守约方接受拒绝履行之前,债务人可以撤回拒绝履行,并表明将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从而使守约方不得解除合同。债务人的主观意图不是拒绝履行的构成要件。债务人的言行构成先期违约时,守约方享有合同解除权和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守约方也可以敦促债务人撤回拒绝履行,或者置拒绝履行于不顾,等待履行期限的到来。守约方有合理理由怀疑债务人的履行能力时,有权要求债务人提供充分的担保,债务人若未提供担保则构成先期违约。

关 键 词:先期违约  拒绝履行  预期不能履行  终止合同  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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