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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施行心肺复苏术法——《纽约不施行心肺复苏术法》与台湾地区“安宁缓和医疗条例”的比较
引用本文:李寿星.不施行心肺复苏术法——《纽约不施行心肺复苏术法》与台湾地区“安宁缓和医疗条例”的比较[J].金陵法律评论,2013(1):205-233.
作者姓名:李寿星
作者单位:台北市立联合医院
摘    要:<正>心肺复苏术(cardiopulmonary resuscitation)指心脏或呼吸突然停止时,救护人员所施行之恢复心脏功能或支持肺部换气的急救措施。心肺复苏术在医学上已被证明在防止突然、意外之猝死极具价值。但医师于特定情况下经过病人的同意,指示医护急救人员于病人发生心脏或呼吸突然停止时,不予施行心肺复苏术,使病人得以自然死亡(natural death),应该是适当且有需要。从病人的角度来看,不施行心肺复苏术,对于濒临死亡的病人而言可能是一种解脱及尊严,对医疗资源的使用来说,也可能是一种正义,应该有其正当性。但是不施行心肺复苏术致使病人自然死亡,

关 键 词:心肺复苏术  主治医师  住院病人  未成年人  台湾地区  代理人  施行  急救人员  医嘱  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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