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根据司法解释规定,“恶劣社会影响”是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渎职犯罪造成重大损失的表现形式之一。“恶劣社会影响”的概念相对抽象、概括,如何认定易受主观评价尤其是媒体舆论等因素影响。“恶劣社会影响”是一种非物质性损失,具有不可测量性,是客观存在的现实、实际影响。实际存在“恶劣社会影响”只是成立相关渎职犯罪的必要条件之一,最终是否构成犯罪,还需要具备渎职行为、行为与“恶劣社会影响”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具有主观过错等要件。此外,应坚持相当性原则对“社会影响”的恶劣程度进行评价,对“恶劣“”社会“”影响”等要素予以准确理解和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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