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由于资本市场的特殊性,传统的公共执行与私人执行在虚假陈述监管上有着难以突破的局限性。一方面,面对上市公司海量的信息披露,公共执行的监督能力受监管资源限制;另一方面,利益驱动的私人执行机制难以在追责效率与公平之间实现平衡。立法者与既有研究虽不懈对传统监管手段加以制度改善,却面临着顾此失彼难以修正传统监管短板的尴尬局面。与此相对,强调公私结合的回应性监管提倡引导监管对象自我规制以构建预防违法行为的内生机制,与注册制资本市场的虚假陈述监管有着天然的契合性。因此,应重新整合既有的虚假陈述监管工具,构建一座以交易所自律监管为基础,以证监会劝服引导为原则,以民刑责任为顶端威慑的虚假陈述监管金字塔,加强上市公司自我规制的动机与能力,以实现节省监管资源,提升信息披露质量,帮助上市公司提高公司治理能力的长远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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