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公共数据的共享开放不仅是一个私法问题,更是一个公法问题,尤其是一个行政法问题。“政府数据—政务数据—公共数据”呈现出外延不断扩大的趋势,传统行政法存在着诸多短板,对公共数据共享缺乏解释力,无法解释公共数据共享的范围、目标和过程。新行政法从国家行政到公共行政、从行政主体到治理主体、从外部行政到内部行政的转向,为公共数据共享的范围提供了学理上的依据;其从行政管理到合作治理、从合法性到最佳性、从形式法治到实质法治的转向,为公共数据共享的目标提供了学理上的依据;而其从行政行为到行政过程、从外部控制到行政自制、从常态规制到风险规制的转向,则为公共数据共享的过程提供了学理上的依据。总之,公共数据共享有其新行政法上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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