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委员会决定的案件 裁判书应由审判委员署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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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贺要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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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裁判书不署审判委员会委员的名,而一律由合议庭成员、书记员署名,笔者认为,这种署名方式不利于责权相济。有些案件,合议庭意见与审判委员会意见并不一致,合议庭对审判委员会的决议只能服从,如裁判书由合议庭成员署名,名不符实。裁判书后面署名,目的是为了明确本案是由署名的审判人员、书记员处理结案的,他们对整个案件负责,而当案件经过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案件作出处理的是审判委员会,而不是合议庭,却署合议庭成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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