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企业数据的赋权框架:从对象到模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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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何松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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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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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民法典与领域法的关系形态研究”(项目编号:23CFX004)的研究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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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将数据政策转变为数据法律,尤其是将政策上的数据权利话语转成法律上的数据权利话语,是我国目前数据法研究的主要任务。数据赋权研究以企业数据为蓝本,这既能防止数据赋权和个人信息赋权的杂糅,也能避免出现公私不分的现象。赋权框架是企业数据赋权的核心内容,包括赋权对象和赋权模式两个方面。首先,企业数据赋权的对象是作为数据集合的大数据,并且不宜包括数据产品;其次,大数据具有形态衍变性和应用场景化特征,所以企业数据赋权不宜采用“以物设权”模式和“以用设权”模式这两种民法现有赋权模式;最后,企业数据赋权的新模式以促进数据流通为宗旨,不应过度强调数据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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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企业数据 数据赋权 赋权模式 数据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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