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企业刑事合规激励模式——以反腐败专项合规为例
作者姓名:毛逸潇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重大招标课题“数字经济的刑事安全风险防范体系建构研究”(项目编号:21&ZD209)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企业刑事合规激励可以分为直接激励和间接激励两种模式。我国刑法的内涵式立法特征使得难以在刑法中引入强制合规义务或者确立合规宽缓机制,《刑法修正案(十二)》依然延用传统治罪模式,注重对腐败行为的惩处而非对腐败源头的预防,只能发挥合规间接激励的效果。与其寄希望于立法的直接激励转型,不如务实地从刑法解释和司法改革中寻找企业刑事合规激励直接化改造的路径和空间:事前合规通过阻断单位刑事归责,发挥合规直接激励功能;专项合规通过刑法解释成为信义义务来源,融入背信犯罪构成要件,直接影响犯罪成立与否;在涉案企业合规改革中,企业和企业家涉嫌的经营类犯罪均可获得事后合规从宽甚至出罪的直接激励。企业在建立专项合规体系时只有厘清专业性合规要素、重视预防性合规体系建设、统合合规管理与财务管理、逐步培育廉洁合规文化,才能有效预防专门领域犯罪的发生,避免受到腐败行为的侵害和刑事责任的追究。

关 键 词:刑事合规  合规激励  刑法立法  腐败治理  《刑法修正案(十二)》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