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公诉”类自诉案件的几个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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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欧阳桂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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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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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刑事诉讼法把法院审判刑事案件的第一审程序,根据提起诉讼的主体的不同,分为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所谓自诉,是指由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的刑事控诉。连诉案件一般都是情节简单、轻微,不需要进行侦查,法院即可直接受理的案件。原刑事诉讼法第13条规定的自诉案件的范围过小,已不适应当今形势的发展,使一些本该受到刑罚的犯罪分子受不到制裁,受害公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由于法律中对适应自诉案件的程序规定得比较原则,出现了公民告状难和法院审判难的不正常现象等等。为解决实践出现的这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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