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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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金雅蓉 李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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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上海2000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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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英美法谚云:“警察是法庭的仆人,其主要是指警察必须根据法庭传召出庭作证”,①由此可知,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是保证司法公正的基本制度,是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但是,由于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和客观现实的制约,该制度在我国一直难于落实,严重影响了我国人权事业的发展和法治建设进程。2010年,最高检和最高法等部门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首次提出讯问人员应当出庭作证;2012年,修改后《刑事诉讼法》亦明确规定侦查人员负有出庭作证的义务。这是我国刑事司法变革融入世界证据立法的具体体现,无疑是历史的进步。然而,侦查人员该以何种方式出庭作证?侦查人员作证的范围该有多大?在保障被告人权利的同时应如何保障出庭作证侦查人员的人身权利?诸如此类的一系列问题显然不容忽视。我们拟以刑事案件中“情况说明”的运用为切入点,深入分析上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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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侦查人员 出庭 作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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