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赋予辩护律师复议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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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家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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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湖南省郴县律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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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笔者在一九九一年曾承办毛某等三人破坏电力设备案。辩护律师认为证据不足,不能认定毛某参与了这起破坏电力设备作案,但是一审法院没有采纳辩护律师的正确意见,判处毛某破坏电力设备罪,处有欺徒刑六年。宣判后,毛某虽然不服,但因在看守所羁押期太长(有一年),极想快点出来,担心上诉后二审法院久拖不决,故不肯上诉,打算将来用申诉解决。因法律没有赋予辩护律师以独立的上诉权,辩护律师不能提起上诉,所以一审判决生效,毛某交劳改队劳动改造。今年八月,笔者偶遇毛某亲属,谈起此案时提醒他们申诉,且为其代写申诉状,向原审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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