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伤鉴定当时论之我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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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向东,肖维颜.损伤鉴定当时论之我见[J].法律与医学杂志,199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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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向东 肖维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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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重庆市黔江地区公安处!6487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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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本文主要讨论重伤和轻伤程度的鉴定时机以及与鉴定时机有关的问题。鉴定人体损伤的轻、重程度,只能以损伤当时原发性病变为主要依据,才能据以准确界定损伤程度,从而确定实施伤害的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犯罪的轻、重程度。至于与损伤有直接联系的并发症、损伤引起的后遗症以及损伤后的最终结局,则不能作为鉴定损伤程度进行“全面分析、综合评定”的主要依据,只能作为对实施伤害的行为人的量刑及其应负赔偿责任的参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公安部(以下简称两院两部)颁布的于199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人体重作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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