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标签论”认为 ,个体演变为罪犯的主要原因是由于社会给其贴上了“越轨者”的标签 ,社会按照一定标准将某些行为规定为“犯罪” ,因而产生了“罪犯” ,而并非“罪犯”个体原因所致。“标签论”运用形象互动论的原理 ,认为犯罪是社会反应与行为人形成自我形象之间相互作用的结果。“标签论”认为犯罪是相对的 ,阐明了“贴标签”与法定犯罪定义产生之间的因果联系、与犯罪行为之间的因果联系 ,为犯罪学的研究特别是犯罪原因的研究提供了新思路。但标签理论有其局限性 ,其主观唯心色彩浓重 ,对标签化的后果解释简单化 ,对社会反应的揭示不全面 ,片面强调了犯罪因素中外部条件的作用 ,否定了犯罪行为与行为人间的内在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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