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峡两岸数罪并罚原则比较研究 |
| |
引用本文: | 韩耀元
,何道新.海峡两岸数罪并罚原则比较研究[J].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1994(3). |
| |
作者姓名: | 韩耀元 何道新 |
| |
摘 要: | 一、大陆刑法所规定的数罪并罚原则 大陆刑法第64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3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1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经超过20年,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这条规定就是大陆刑法中关于数罪并罚的基本原则,它实质所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