赃物估价费用不应由受害人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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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雷振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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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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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司法机关在办理盗窃、诈骗等侵犯财产的犯罪案件中,常常涉及对赃物的估价问题。目前一些地方的司法机关实行赃物由物价部门统一认定价格的做法。这种做法的好处在于:一是保证价格认定的统一性,避免司法部门各自为政物估价的费用由案件受害人承担,而且赃物价值越高,估价费用也越高,实践当中出现了为追求收费,物价部门认定价值过高的问题。据统计,某地检察机关审查的盗窃案件中,赃物价值认定偏高的竟占60%。这样一方面加重了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另一方面也加重了案件被害人的经济负担。笔者认为,让被害人承担赃物估价费用是欠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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