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案情介绍:何某系富东供销社职工,1998年2月14日,富东供销社(以下简称“供销社”)与何某签订一份《抽资经营承包合同》(以下简称“承包合同”)。双方约定:何某自筹资金利用供销社的场地经营养殖、粮油购销业务,每年上缴供销社3100元承包金,合同期限自1998年3月1日至22000年2月28日止。同年6月6日,国务院发布施行了《粮食收购条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随即依法变更了供销社的营业执照,取消其粮食收购权。同年7月14日至f月10日,何某利用供销社的场地,自筹资金,以每公斤1.It元至1.18元的价格,并以供销社的名义直接向农民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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