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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若干问题
引用本文:林静,周治成.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若干问题[J].中国检察官,2013(11):34-37.
作者姓名:林静  周治成
作者单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摘    要:《刑法修正案(七)》专门设立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为有效打击传销违法犯罪活动在刑法上提供了正式的法定规则。正确理解适用刑法中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司法实践中打击传销违法犯罪活动,保护公民人身财产权的前提与基础。本文结合相关案例,探讨该罪中存在的几个争议问题。一、本罪中的"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本罪构成要件要求,传销活动是要"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以……为名"的叙述结构

关 键 词:传销  提供服务  构成要件  经营活动  刑法修正案  违法犯罪活动  推销商  组织者  本罪  领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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