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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公安行政复议听证制度的若干思考
引用本文:蒋继荣.建立公安行政复议听证制度的若干思考[J].公安学刊,2003(3):55-57.
作者姓名:蒋继荣
作者单位:金华市公安局 浙江
摘    要:党的十六大提出要尊重和保障人权,并将民主法制建设上升到与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和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同等重要的位置。公安机关作为国家主要的行政执法机关必须坚持依法行政,切实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因此,有必要建立公安行政复议听证制度,以确保申请人、第三人的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等权益的行使,从而实现行政复议机关核实证据,查明案情的目的。公安行政复议听证制度应有六个方面的内容:一、建立公安行政复议听证主持人制度。二、建立听证前证据交换制度。三、建立证据失权制度。四、建立证人当场作证制度。五、建立律师参与听证制度。六、建立听证效力制度。

关 键 词:行政救济  公安行政复议  听证  审查方式  权益
文章编号:1671-2331(2003)03-0055-03
修稿时间:2003年4月18日

Some Considerations of Establishing Hearing System of Police Administrative Review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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