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当前,一些从事商业贸易型的公司企业同其他公司、企业签订的购销合同,有不少是没有实物过手而且几经转手的,如甲企业(供方)与乙企业(需方)签订购销合同,在未实际履行取得甲企业货物的情况下,乙又同两企业签订以同一标的物为内容的购销合同,有的一个标的物甚至将七八个企业连系在一起。由于这类合同相互具有依存关系,故称之为“连环”合同。如一旦在某个环节上发生纠纷,就可能使一连串的合同无法履行。有的几个环节的当事人都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审理这类纠纷案件已成为当前经济审判工作的一个新课题。根据我国的法律和政策,这类“连环”合同是否允许,应否承认其法律效力,应该如何审理,值得很好的探讨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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