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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法院调查取证权问题的理性思考
引用本文:管磊,李刚.民事诉讼中法院调查取证权问题的理性思考[J].山东审判,2001(6):32-33.
作者姓名:管磊  李刚
作者单位:管磊(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李刚(潍坊市政府法制办)
摘    要:随着职权主义倾向的逐渐弱化,缩小法院调查取证范围和加强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作为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切入点受到了广泛关注。现结合有关“当事人主义”审判模式的研究,提出在法院释明制度保障下,以当事人为主导、有规范程序制约的、具有较强操作性的法院调查取证权的运作模式。 1.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取证权启动的前提 首先,取消法院依职权主动调查取证的作法,明确规定只有当事人提出申请的,法院才可以调查取证。这样就把法院调查取证权的启动置于当事人的主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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