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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损害赔偿中的过错相抵
引用本文:王贞韶.简论损害赔偿中的过错相抵[J].政治与法律,1991(5).
作者姓名:王贞韶
摘    要:在现实生活中,损害之所以发生,有时加害人有过错,被害人也有过错,这就构成了混合过错.混合过错既然是加害人和被害人双方的过错,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即应根据他们各自的过错程度,确定双方责任的大小。随后考虑加害人是否赔偿,赔偿多少。这就是民法理论所要研究的过错相抵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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